2020年我国提出了“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高速推进,预期未来高比例电力电子设备会持续接入电网,给电网的电能质量带来的“污染”愈加严重,成为电力系统未来面临的新问题。对此,应提前谋划, 加强管控,研究谐波畸变等关键因素对系统的影响及治理措施等,以减小对电能质量及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冲击。
电能质量标准及选型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要求,电子信息系统机房THDI不得高于15%,电压失真不得高于5%。
《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中2.5.9条款中规定,省级及以上政府机关、银行总行及同等金融机构的办公大楼、三级甲等医院医技楼、大型计算机中心等建筑物,以及有大容量调光等谐波源设备的公共建筑,宜在易产生谐波和对谐波敏感的医疗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附近或其专用干线末端(或首端)设置滤波或隔离谐波的装置。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 5040-2005)4.1中规定,当交流供电系统内总谐波电流含量(THD)大于10%应配置滤波器。
《通信用不间断电源----UPS(YD/T1095---2000)》行业标准规定输入电流谐波分为三类:1类<5%,2类<15%,3类<25% ,
《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7625.1-1998,等效采用IEC6100-3-2:1995,但在技术内容上与该国际标准完全一致。GB17625.1规定了准备接入公用低压配电系统中的电气、电子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可能产生的谐波的限值。 更多资料请联系安科瑞陈芳芳136/11 96/55 14
1995 年国家通过了《电力法》,并于 1996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电力法》规定:“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第三十二条),在电能质量治理上必须遵循《电力法》规定,“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于新投产的项目,必须根据用户用电负荷性质给电能污染造成的程度,加装消除电能污染的设备。
1998 年,电力工业部颁发了《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电综( 1998 ) 211 号文),该文规定了国家电力公司是负责全国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各级电力调动部门为中心,逐步加强对电能质量指标的全面运行监测。
2001 年,国家电力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用户电压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供电部门应对配电区的电压质量进行 24 小时轮测,发现电能污染超过“标准”的用户应采取措施,加装抑制谐波及功率因数补偿设备,必要时依据《电力法》规定:“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第三十二条),运用法律手段治理电能污染。